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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8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855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某,男,上海某公司工作。 被告池某,男,196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855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某,男,上海某公司工作。
  被告池某,男,196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池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房屋自2007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副 庭 长 邱连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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