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870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法定代表人戈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X,男,上海某公司工作。 屠某,男,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高X(系屠某之妻),住同屠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屠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副 庭 长 邱连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