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120号 原告刘某,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唐某某,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元,此款于2013年12月5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17,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还清; 二、被告唐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刘某利息人民币2,2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连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