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1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120号 原告刘某,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唐某某,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120号
原告刘某,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唐某某,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元,此款于2013年12月5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17,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还清;
二、被告唐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刘某利息人民币2,2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连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叶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