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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7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756号 原告吕某,女,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某室,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某室。 被告吕某,男,194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某室。 案由: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被告吕某与被继承人季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756号

原告吕某,女,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某室,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某室。




被告吕某,男,194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某室。




案由: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被告吕某与被继承人季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吕某。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地号为原上海市川沙县某丘地块),主房占地面积33平方米的平房一间。1991年,以被继承人季某、原告吕某、被告吕某为立基人通过审核,办理了由土地使用者为季某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1992年12月30日,季某与吕某离婚时未对上述系争房屋进行处理。季某离婚后既未再婚又未生育。1994年9月27日,季某死亡。季某的父母均先于季某死亡。2013年,原告吕某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地号为原上海市川沙县某丘)房屋归原告吕某所有。原告吕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被告吕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计48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连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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