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2778号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号,现住上海市XX区XX四村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李XA,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一村X号X室。 被告李A,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六村X号X室。 被告李B,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号X室。 被告李C,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六村X号X室。 被告李XB,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四村X号X室。 被告李D,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号X室。 被告井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李E,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室,现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王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李F,男,20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理人王X(系被告李F之母),住同被告李F。 被告黄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徐XX、李XA、李A、李B、李C、李XB、李D、井XX、李E、王X、李F、黄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龚 燕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 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