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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49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494号 原告黄某,女,1960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姚某,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494号
原告黄某,女,1960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姚某,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姚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黄某利息人民币2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计370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连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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