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1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105号 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751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路××号。 法院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裘×。 委托代理人:翟×。 被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105号





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751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路××号。






法院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裘×。






委托代理人:翟×。






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7515-8)。住所地:浙江省××科××工××钢××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田兆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何超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