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105号 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751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路××号。 法院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裘×。 委托代理人:翟×。 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7515-8)。住所地:浙江省××科××工××钢××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宁波××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田兆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何超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