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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7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北商初字第704号 原告:余××。 委托代理人:刘×。 委托代理人:胡××。 被告:袁××。 原告余××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本案进行预立案登记[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北商初字第704号








原告:余××。




委托代理人:刘×。




委托代理人:胡××。




被告:袁××。




原告余××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本案进行预立案登记[案号:(2013)甬北立预字第500号]。本案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冬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77元,减半收取计18288.50元,由原告余××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陈 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