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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9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913号 原告朱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村XX号XXX室。 被告高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村XX号XXX室。 原告朱XX诉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913号
    
  原告朱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村XX号XXX室。
  被告高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村XX号XXX室。
  原告朱XX诉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美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3月登记结婚,于1991年12月生育一女名高XX。婚前双方并无感情,婚后自女儿出生后被告开始做生意,此后多年被告有外遇,经常不回家,直到2009年才回家。回家后双方经常争吵,被告不工作,还赌博、喝酒,使原告的精神受到折磨。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拥有XXX村XX号XXX室、XX号XXX室二套住房,离婚后双方各住一套。
  被告高X辩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均较好,在1998年后被告犯糊涂曾与一异性关系暧昧,但自2008年起被告就与该女子断绝往来。现被告有时打打牌、喝喝酒,并非赌博。被告对原告和女儿还是有感情的,被告一定努力去寻找工作,操持好家务,为改善夫妻关系作出努力,不同意离婚,也希望原告不要把太多的精力放在外出跳舞方面,希望夫妻双方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3月13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名高XX,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九十年代末期,被告曾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近年来,被告无业,原、被告为生活琐事、被告喝酒等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套住房各住一套。
  另查明,本市XXX村XX号XXX室、XX号XXX室二套房产的产权人均登记为原、被告与女儿高XX三人。
  以上事实,有本案的庭审笔录、双方的结婚证明、户籍资料、XXX村XX号XXX室、XX号XXX室二套房产的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生育一女,在长达二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在这中间被告曾因与异性的暧昧举动伤害过原告的感情。现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再未发生类似的作风问题,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将努力去工作、操持好家务,尊重、关爱原告,不再为琐事与原告争吵,要求夫妻重归于好,在此希望被告真正出于对双方感情的珍惜并为夫妻关系的改善作出积极的努力,同时希望原告念及双方多年的感情,摒弃前嫌,共同为双方关系的改善作出努力。只要双方均能关爱对方,加强沟通,宽宏大度,夫妻感情是有望得到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XX要求与被告高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庭 长 孙美华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邝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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