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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6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商初字第666号 原告:傅××。 委托代理人:谢××。 委托代理人:蒙××。 被告:戴××。 原告傅××为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本案进行预立案登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商初字第666号








原告:傅××。




委托代理人:谢××。




委托代理人:蒙××。




被告:戴××。




原告傅××为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本案进行预立案登记[(2013)甬北立预字第376号]。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冬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3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利息每月5133元,借期一年,于2013年8月30日前还清。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到2013年5月份,此后的利息未再支付,且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5133元为标准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




原告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2012年9月3日借条及同日宁波银行个人转账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对借期及利息进行约定的事实。




被告戴××答辩称:借款属实,其已按照每月5133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到2013年5月份,自6月份起的利息未支付。其向原告所借300000元款项均被其转借他人用于赚取息差,现因他人未归还借款,故而其也无能力归还原告借款。




被告戴××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无异议。




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均系原件,且被告对其无异议,本院对其相应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12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傅××300000元,借期一年,自2012年9月3日到2013年8月30日止,利息每月5133元。同日,原告通过宁波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300000元。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3年5月份,此后的利息未付且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而致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表明其二者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自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时生效。被告收到借款后,应按约还本付息,现其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5月份,此后的利息未支付,且借款期限届满后,其亦未归还借款本金,故而,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自2013年6月3日起按照月息5133元为标准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月息5133元为标准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陈 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