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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1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114号 原告谢A,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徐**,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谢A(夫妻关系),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谢B,女,197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114号

原告谢A,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徐**,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谢A(夫妻关系),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谢B,女,197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谢A、徐**诉被告谢B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静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即原告谢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A、徐**共同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2年被告厨房间漏水导致原告厨房持续漏水3-4天,造成原告厨房多处墙面受损、吊橱变形。现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厨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600元。

被告谢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本市闸北区**路828弄5号203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同号303室房屋产权人。

诉前调解阶段,本院至303室房屋查看,被告谢B陈述2011年或2012年左右,被告姐姐煮水饺时不慎造成厨房水斗下的净水器内的水一次性溢出,因水斗下方的水管密封不好,造成漏水,发现后已经修理。另经现场查看,被告厨房间的公共污水管有私自插入的白色水管,且连接处存在漏水现象。被告现场确认后,表示该白色管道可能是其装修时接的,其无法确定。

审理中,两原告表示厨房部位现在不再漏水。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由房屋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照片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303室厨房因使用不当造成漏水,导致203室厨房墙面及吊橱受损,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6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A、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元(原告谢A、徐**已预缴),由被告谢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真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