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4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426号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二,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426号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二,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刘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刘二系兄妹,原告长期在美国工作。2010年4月,原告回国居住在弟弟刘三家中。被告通过刘三提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为三年,到期支付3万元利息。刘三对原告讲,你一样将钱存在银行就借给被告吧,原告遂于2010年4月10日同被告夫妇及刘三一起在银行将20万元转账给被告。由于是兄妹关系,又有划账凭证和刘三在场,所以未要被告出具借条。今年借款到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不肯还款。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
  被告刘二辩称,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属实。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0万元收到的,但该钱款一方面是因原告长期在国外不能照顾父母,一直由被告照顾父母、且父母日常生活有经济上的支出,另一方面原告在出国时被告曾给予原告帮助,原告基于上述方面原因将20万元赠予给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刘二的哥哥。2010年4月10日,原告从银行转账给被告20万元。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另有银行转账凭证等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基于借贷的原因向被告银行帐户转入20万元。虽然资金流转的原因可能涉及诸如借贷、还款、买卖、投资等多种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认可收到20万元之事实,但对此资金流转的原因主张是原告向被告的赠予,故本案仅在该资金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还是赠予二者间。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现被告收到原告20万元是客观事实,由于发生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原告是被告的哥哥,双方基于口头借款协议而发生资金流转亦属合乎情理。而被告抗辩是赠予,但被告对此未能举证。且本院注意到被告抗辩赠予的理由是照顾父母和原告出国时给予帮助。首先,原、被告是兄妹,原告的父母也是被告的父母,照顾、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故被告关于因照顾父母而取得原告赠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被告对给予原告帮助也未予以阐明和举证,其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基于与被告口头约定要求被告支付3万元借款利息,但原告对此也未能举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原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310元、被告刘二负担2,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燕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清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