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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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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61号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李某某系申请人的姐姐,二人的父母已故,被申请人无配偶子女。被申请人因常年患有
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61号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李某某系申请人的姐姐,二人的父母已故,被申请人无配偶子女。被申请人因常年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7月残疾人联合会向被申请人发放残疾人证,并由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作为监护人,照顾并处理被申请人的生活和事务。2013年8月,申请人与其他兄弟姐妹在某居委会达成协议,由申请人继续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2、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协议书、司鉴中心[2013]精鉴字第575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李某为被申请人李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赵 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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