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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63号 申请人宓某。 申请人宓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宓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宓某某。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弟弟,二人的父母已故,被申请人无配偶子女,也无其他兄弟姐妹。被申请
2013黄浦一民特字63号

申请人宓某。

申请人宓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宓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宓某某。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弟弟,二人的父母已故,被申请人无配偶子女,也无其他兄弟姐妹。被申请人自2009年患脑梗后,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居住养老院,由申请人负责处理各类事务。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宓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2、被鉴定人宓某某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司鉴中心[2013]精鉴字第某号鉴定意见书、外滩街道北京居委会证明、佰祥馨苑养老院证明为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宣告被申请人宓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宓某为被申请人宓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赵 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琼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