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66号 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周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缪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诉称:周某与缪某系母女关系。缪某于1992年与丈夫去北京旅游途中因发生争吵而走失,至今未归。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缪某仍无音讯,公安局于1998年注销其户口。故申请人要求本院宣告缪某死亡。 经查:缪某。因失踪,其户口于1998年8月被注销,其本人至今杳无音讯。上述事实,有周某提供的户口簿,上海市公安局半淞园派出所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30日在本院公告栏内发出寻找缪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缪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缪某自1998年8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周某申请宣告其死亡,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缪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赵 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