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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73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739号 原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崇明县中兴镇地区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739号

  原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崇明县中兴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刘某某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本案讼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秦朝良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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