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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商终字第5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浙 江 省 湖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湖商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甲,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浙江兴长律师事务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湖商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甲,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乙,男,1968年8月21日生。

  上诉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钱某某、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甲,被上诉人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上诉人某某公司在一审时未收到开庭传票,原审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杨瑞芳

  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

  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史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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