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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4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450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柳某某,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双方性格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450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柳某某,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被告对女儿不关心负责,被告家庭干涉过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无财产纠纷。

被告柳某某辩称:原告有第三者,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房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9月16日登记结婚,1993年6月10日生育一女柳某某。原告曾于2012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另查明:原告处现有黄金戒指一枚。上海市某某路2055弄46号401室房屋现由原告居住,未办理产证。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现在原告处的黄金戒指一枚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分割现由原告居住的上海市某某路2055弄46号401室房屋,原告则表示该房是动迁所得,没有办理产证无法分割,且该房分配时也考虑了女儿的份额。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黄金戒指,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于法不悖,予以准许。至于上海市某某路2055弄46号401室房屋,因产权未明,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

二、 现在原告黄某某处的黄金戒指一枚归被告柳某某所有,原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戒指交付被告柳某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被告柳某某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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