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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4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423号 原告潘xx,女。 被告翁xx,男。 原告潘xx与被告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被告翁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423号
 
  原告潘xx,女。
  被告翁xx,男。
  原告潘xx与被告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被告翁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5月28日生育儿子翁xxx,199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母亲就和原告不和,经常挑起原、被告争吵,甚至说儿子是原告与别人所生并欲将原告赶出去,且被告有家庭暴力,要用铁榔头等敲死原告,故原告不敢回家。原告曾于2012年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原告未到庭,故被法院视作自动撤诉。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人同币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翁xx辩称,对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无异议,但其与原告之间还有感情,原告就是为了经济问题而与其争吵,双方之间无其他矛盾。现考虑儿子已长大,其要求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回家,一家人好好过日子,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5月28日生育儿子翁xxx,1998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11月起诉离婚,但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按撤诉处理。2013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结婚已十多年,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儿子。现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所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故原告应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从珍惜家庭考虑,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双方互谅互解、互相尊重,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共同为儿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潘xx要求与被告翁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潘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邬晓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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