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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4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497号 原告徐xx,男。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 原告徐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497号
  原告徐xx,男。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
  原告徐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95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月11日生育女儿徐xxx。婚初感情尚好。但自女儿出生后,双方就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因原告公司有外地工作的机会,故原告于2007年始去外地工作至2012年年底回来,但自2013年回来后,双方又开始无休止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儿徐x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人民币,下同)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杨xx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及2000年1月11日生育女儿的情况均无异议,但其与原告曾于1997年2月5日生育了儿子徐xxxx(1998年7月15日溺水身亡),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双方为了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也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7年2月5日生育儿子徐xxxx(已死亡),2000年1月11日生育女儿徐xxx。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2013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十多年来,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主要是由于婚后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所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提出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应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尊重,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从珍惜家庭考虑,共同为女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x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邬晓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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