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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4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498号 原告李xx,女。 被告曹xx,男。 原告李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曹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498号
  原告李xx,女。
  被告曹xx,男。
  原告李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曹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1日生育儿子曹xxx,200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少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彻夜不归,原告进行规劝,被告非但不听反而为此经常与原告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儿子曹xxx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500元(人民币,下同)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曹xx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均无异议,虽平时与原告为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考虑到儿子正在读初中,离婚会影响儿子的学习、生活,故为了儿子能更好的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1日生育儿子曹xxx,2002年4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2013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结婚十多年来,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儿子。现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主要是由于婚后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所致。现被告为了儿子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应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尊重,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从珍惜家庭考虑,共同为儿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曹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邬晓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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