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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9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984号 原告张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祝卫彬,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张x与被告蔡x离婚纠纷一案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984号
  原告张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祝卫彬,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张x与被告蔡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祝卫彬、被告蔡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09年起,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1月,原告为缓和夫妻矛盾、挽救婚姻,开始在外租房居住。然双方见面即吵,被告甚至前往原告单位找领导反映情况,妨碍原告的正常工作。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蔡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2012年,原、被告一起赴台游玩。原告所述其于2012年11月起在外租房居住并不属实,原告经常回家,偶尔称其酒喝多了无法开车故不回家。2013年7、8月,原告提出离婚,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自行相识,同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1996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名张镆?。婚后较长时间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较稳定,后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7、8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存,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和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张镆?的《独生子女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现有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张x要求与被告蔡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一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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