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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0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007号 原告xx,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2250弄37号402室。 被告xx工业过滤(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xx路33号17号楼六层H2部位。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中国)投资有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007号

原告xx,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2250弄37号402室。

被告xx工业过滤(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xx路33号17号楼六层H2部位。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280弄3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工业过滤(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工业公司)、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投资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xx工业公司、xx投资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13年6月6日,经过多轮面试后,被告xx工业公司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入职。原告按照被告xx工业公司的要求及时给予回复,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随后,原告按要求提供了前雇佣公司的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被告xx投资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首优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背景核实。最后首优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宣称背景核实结果基本与原告提供的资料一致,没有负面反映。其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两被告,要求尽快入职,但所得到的答复均是“还未最后决定,再等等”。2013年7月24日,被告xx工业公司通知原告,宣称因背景调查的结果不符合要求,故取消对原告的录用。后原告询问哪些方面不符合要求,但被告xx工业公司未作出明确答复。2013年7月26日,被告xx投资公司的人才招收中心称“目前此职位已被取消,招聘活动已经暂停”。原告认为,两被告无故取消对原告的录用,已构成违约,对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xx工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6,861元,被告xx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对其不诚实行为正式向原告道歉;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xx工业公司、xx投资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xx工业公司确实于2013年6月6日向原告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但是录用是附有条件的,即需要进行背景调查。但是,经调查,原告提供的背景资料存在重大不实之处:第一,原告在简历及信息登记表中填写的学位均为硕士,但实际上原告并没有硕士学位;第二,原告在工作经历中填写了“自2012年11月至今在ABC涡轮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天然气、生物气和焦炉煤气CHP(热点联产)的离岸和EPC业务开发,负责项目咨询、报价方案、可行性研究、商业谈判和合同管理”,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ABC涡轮机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真实的工作经历是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在上海力顺燃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在海兰得设备公司兼职帮忙。因此,原告在简历中填写的学位与工作经历均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xx工业公司有权取消对原告的录用,两被告均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被告xx工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入职,职位为销售经理。但该录用附有条件,即需要通过背景调查。随后,被告xx投资公司委托了案外人首优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调查。经调查,原告提供的背景资料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原告在简历的教育背景一栏中填写了:“2004年9月-2005年6月:上海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在候选人信息表中的学位一栏中亦勾选了硕士,但实际上原告没有硕士学位,仅有学士学位及工业中级资格证书;第二,原告在简历的工作经历一栏中填写了“自2012年11月至今在ABC涡轮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天然气、生物气和焦炉煤气CHP(热点联产)的离岸和EPC业务开发,负责项目咨询、报价方案、可行性研究、商业谈判和合同管理”,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ABC涡轮机服务有限公司”。背景调查期间,首优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就学位问题及工作经历问题进行解释。2013年6月9日,原告回复首优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称,关于学位问题,原告认为具有工业中级资格证书就等同于具有硕士学位,因此才在简历及候选人信息表中填写了硕士;关于工作经历问题,在“ABC涡轮机服务有限公司”只是帮朋友忙,而且公司较小。随后,被告xx工业公司指示首优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原告在“ABC涡轮机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经过反复询问,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称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ABC涡轮机服务有限公司”,“ABC”只是一个代号。经最终调查,原告真实的工作经历是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在上海力顺燃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在海兰得设备公司兼职帮忙。2013年7月24日,被告xx工业公司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书撤销函,称因原告在背景调查中的结果不符合要求,故撤销2013年6月6日发出的录用通知书。2013年8月29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在其向被告xx工业公司提交的候选人信息表中声明:“本人在此保证,本人在此职位申请表中填写的所有情况均属实和完整。由情况遗漏或失实可能导致的申请被拒绝,本人表示理解。”

审理中,原告提供被告xx投资公司人才招收中心回复给原告的电子邮件,证明该人才招收中心在电子邮件中称“目前此职位已被取消,招聘活动已经暂停”,因此原告认为被告xx工业公司取消对原告的录用的真实原因是职位已取消,并非背景调查不符。被告xx工业公司称,本来是想录用原告的,但是由于经过背景调查后发现原告填写的资料中存在重大不实之处,因此才取消了录用;整个过程中两被告均不存在过错,相反原告存在刻意隐瞒所谓的“ABC涡轮机服务有限公司”情况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录用通知书及附件、录用通知书撤销函、简历、候选人信息表、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子邮件、公证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被告xx工业公司虽然向原告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但是该录用是附有条件的,即需要通过背景调查。经过背景调查,原告填写的信息中的学位及工作经历均有重大不实之处,而原告在其向被告xx工业公司提交的候选人信息表中明确声明其填写的所有情况均属实和完整,如果由于情况遗漏或失实可能导致的申请被拒绝,其表示理解。因此,被告xx工业公司取消对原告的录用并无不当。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xx工业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被告xx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两被告向其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0.5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东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奚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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