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5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558号 原告汪×,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浦山路××号。 被告管×,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临河乡××。 原告汪×与被告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558号

  

原告汪×,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浦山路××号。
  被告管×,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临河乡××。
  原告汪×与被告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诉称,2013年5月 ××日7时20分许,原告驾驶浙××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路内环高架距杨高路、张杨路出口约八十米处自南往北正常行驶,突然前面沪××轿车紧急刹车并迅速停下,原告全力刹车还是撞上前车,原告后面的轿车撞上原告的车辆,造成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原告下车发现,原告前车的前面有一辆由被告管×驾驶的悬挂外地号牌的载着鱼的二轮摩托车摔倒了,前车驾驶员为了避免撞上被告而急刹车。经交警处理,原告车辆发生维修费人民币4,900元。交警认定,原告车的前部与原告前车尾部碰撞的损失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外省市二轮摩托车驶入本市部份区域道路的通告》规定了被告驶入的区域为禁止区域。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轿车修理费4,900元;承担原告赔偿给上海××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评估和图像资料费240元、法院诉讼费25元。
  被告管×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 ××日7时35分许,原告汪×驾驶浙××轿车沿上海市内环高架自南往北行驶至杨高中路、张杨路出口约八十米处,前面上海××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李××驾驶的沪××小型普通客车因被告管×驾驶的豫××二轮摩托车在其前方摔倒而紧急制动,造成原告驾驶的轿车追尾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原告轿车后面的王××驾驶的沪××车辆追尾原告的轿车。本起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原告与李××间,由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王××间,由王××承担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发生维修费4,900元,经法院判决承担了上海××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评估费和图像材料费240元,诉讼费25元。现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修理费发票及清单、(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257号民事判决书、交警五大队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行为产生后果,行为与后果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驾驶车辆在内环高架路上追尾前车,发生车辆损坏,系原告未能根据自己车辆的性能、速度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当前车遇被告驾摩托车倒地制动时,自己车辆制动后,还是撞上前车,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内环高架倒地,与原告追尾上海××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由于原告的前车与被告摩托车间有相对安全行车距离,在被告摩托车倒地时没有发生碰撞。原告的车辆与被告车辆间有上海××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相隔,不存在原告诉说的紧急避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文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娴静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