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77号 申请人黄××,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室。 被申请人黄××,19××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朱家门村××号,现住上海浦东新区××寄养院。 法定代理人沈××(系
(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77号

申请人黄××,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室。

被申请人黄××,19××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朱家门村××号,现住上海浦东新区××寄养院。

法定代理人沈××(系被申请人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室。

申请人黄××要求宣告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黄××系申请人与沈××所生之女,被申请人自幼体质欠佳,从1、2岁开始经常发高烧并抽筋,生活不能自理,不会说话,也不能正确领会他人的意思并给予正确的回应。2008年,被申请人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寄养院,生活至今。

经审查,被申请人黄××系申请人黄××与沈××之女,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三级。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黄××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机构于2013年11月18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载明:鉴定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意识清,情感幼稚,对母亲过分依赖,接触被动不合作,理解能力差,言语表达能力基本丧失,思维内容无法洞悉,指令性动作执行功能欠佳,意识要求减退,存在智能障碍;被鉴定人因受疾病影响,对客观事物无法正确认识,亦无法确切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愿,不能采取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目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申请宣告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骆恩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歆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