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269号 原告付x,女。 被告黄xx,男。 原告付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3日生育女儿黄xxx。原告婚后发现被告沉迷于网络不务正业,但念在已有一女儿的份上,忍气吞声好言相劝被告远离网络,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甚至大打出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现分居满7个月,双方毫无联系,故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人民币,下同)至女儿十八周岁止。 被告黄xx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属实,但原告所称被告沉迷网络、打骂原告并不属实,原、被告间相互猜疑、缺少沟通是导致双方疏远的原因,考虑到孩子还小,为了孩子未来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要求与原告和好、加强沟通、消除误解,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3日生育女儿黄x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故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恋爱、结婚、生育女儿,夫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来双方主要为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失和,现被告意识到自己对原告关心不够并表示愿意改善。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感情,双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沟通和交流,冷静理智处理问题,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付x要求与被告黄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付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雪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