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9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978号 原告孙X,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王X,男,193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周X,女,193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上述两被告的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978号

原告孙X,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王X,男,193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周X,女,193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系被告王X、周X女儿),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孙X与被告王X、周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周X外,其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延长简易程序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1年被告装修房屋时,擅自将X室向内开启的进户门及一扇铁栅栏门拆除,重新安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全封闭防盗门,开启方向朝向原告房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进出通行,为此原告提出异议,要求被告拆除,但无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全封闭防盗门,将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被告王X、周X辩称,被告是通过两手房买卖购得X室房屋,在购买时,X室就装有一扇向内开启的进户门和一扇向外开启的铁栅栏门,后被告在2011年装修房屋期间,将上述两扇门拆除后重新安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当时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也只有在进出时才会开启,对原告并不存在妨碍。事实上原告自己将自行车放在公共走道上,占据公共面积,造成通行不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孙X系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共有产权人之一,被告王X、周X系同号X室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原告房屋位于走道顶端,其进户门与被告进户门呈直角状态。2010年左右被告通过两手房买卖购得现住房,后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期间被告将X室一扇向内开启的进户门和一扇向外开启的铁栅栏门一并拆除,重新安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全封闭防盗铁门,该门开启后朝向原告房门。近来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并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被告拆除。双方虽经有关部门协调,但无果。原告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两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被告房屋产权信息、照片,两被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及其附图、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一方在为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得对他方造成妨碍。现两被告在拆除了原进户门和铁栅栏门后,重新安装了向外开启的全封闭的防盗铁门,不仅对原告的通行进出带来严重影响,且由于该铁门系全封闭的,在开启时可能遮挡视线,存在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拆除铁门、将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门口向外开启的全封闭防盗铁门一扇、将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王X、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怿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