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55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552号 原告李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x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x室。 委托代理人盛春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邓哲,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诉被告袁x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552号

原告李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x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x室。

委托代理人盛春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邓哲,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诉被告袁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春龙、被告袁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告与被告袁x于2009年11月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7日生育一女名李?缘。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在性格、生活方式上差异明显,夫妻间难以进行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经常因各种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性格强势,控制欲很强,不尊重原告的意见,夫妻间未建立起感情和信任。经济上,被告隐瞒原告家庭经济情况。孩子出生后,对于孩子的取名、日常照顾等问题,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并坚持要求身体不佳的原告母亲照顾孩子,最后导致原告母亲生病,为此双方发生了很大的争执,于2012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会回家给孩子送钱、奶粉、日用品等,但没有过夜。2013年8月,原告再次上门时,发现被告将家里门锁更换,为此原告报警。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缘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袁x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女儿情况均属实。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不存在缺乏了解的情况。婚后,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的矛盾系沟通不畅所致。被告对原告经济上没有隐瞒。在孩子问题上,被告生产后,原告并未陪同身边,所以孩子的取名无法征求原告意见,现原告若不满意孩子的名字,完全可以更改。被告并未坚持要求原告母亲照顾孩子,是原告母亲出于对孩子的喜爱主动要求与被告一同照顾孩子,且被告从不知晓原告母亲身体状况不佳。换锁一事系误会,是因为家里可能遭人盗窃致使整个门锁掉下来,无奈只能换锁。确认2012年7月至今原告离家居住,但并非夫妻关系不和导致,是原告希望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有回家给孩子送奶粉,但并未过夜。被告认为,双方的许多问题是可以沟通解决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日后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及双方认可的经济制度,明确共同的生活目标,完全可以继续共同生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7日生育一女,名李?缘。婚初,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经济及子女问题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2年7月,双方因故再起争执,原告遂离家在外居住至今。期间,双方互有联系,原告亦回家看望女儿。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间并无原则性矛盾,是因双方沟通不畅,导致互不信任,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琐事。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审理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愿为和好做进一步的努力。对此,原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的和睦,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以诚相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袁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祝 芬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