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3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385号 原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 被告苏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x即本案被告(系被告苏xx丈夫),住同被告苏xx。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385号
 
  原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
  被告苏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x即本案被告(系被告苏xx丈夫),住同被告苏xx。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朱方官及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两被告自2005年至2008年10月29日止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金额142,000元(人民币,下同),但两被告除归还借款8,100元外,尚余借款133,900元未归还。2013年3月16日两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确认欠借款本金133,900元及利息30,000元,另约定以后利息按年息10%计算。因两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33,900元;2、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30,000元;3、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133,9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条原件1份。
  被告王xx、苏xx对原告诉称的事实、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目前无能力一下子还款,待有能力还款时会逐步归还。
  经审查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金额及借款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归还借款,责任在两被告,而两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及诉讼请求也均无异议,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偿付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xx借款133,900元;
  二、被告王xx、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张xx借款期间的利息30,000元;
  三、被告王xx、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张xx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元,减半收取计1,789元,由被告王xx、苏xx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邬晓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燕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