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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595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5954号 原告戴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法定代理人戴XX(系原告父亲),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被告卫XX,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5954号

原告戴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法定代理人戴XX(系原告父亲),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被告卫XX,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原告戴XX与被告卫XX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学期报名费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同);2、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元至原告中专毕业。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盛XX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戴XX、被告卫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卫XX系原告的母亲,其与原告的父亲戴XX于2004年10月18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规定:女儿即原告戴XX随父亲戴XX共同生活,母亲即本案被告卫XX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元至原告18周岁。2005年3月23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本院就离婚判决书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被告已于2005年4月13日一次性付清了原告自2004年11月起至其18周岁止的抚养费24,400元。自今年9月起,原告于上海XX学校就读,每学年度费用5,000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支付抚养费及负担每学年学费2,000元,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已发生变化,就原来被告每月负担原告200元抚养费已难以保障原告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求。而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主张在就读于上海XX学校期间,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300元和每年负担学习费用2,000元。本院对于原告自现在起至18周岁的抚养费可考虑适当增加,而对于原告18周岁后所产生的抚养费,原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父母主张。被告虽然已一次性给付了原告至18周岁的抚养费,但所付的金额偏少,被告不同意增加,理由不足。故原告请求被告增加支付抚养费,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原告提出每月增加的金额应符合本案实际,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收入、家庭条件、生活水平等客观情况,对于被告所负担的抚养费应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戴XX自2013年12月起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盛XX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XX






















审 判 员 盛德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园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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