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3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355号 原告顾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华x(系原告的女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袁蓓?,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女,汉族,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马x(系被告的丈夫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355号

原告顾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华x(系原告的女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袁蓓?,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女,汉族,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马x(系被告的丈夫),住同被告。

原告顾x诉被告黄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及其委托代理人华x、袁蓓?、被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诉称,原告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1415弄44号202室房屋(以下简称202室房屋),被告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1415弄44号102室房屋(以下简称102室房屋)。202室房屋在102室房屋的楼上。2013年8月,被告在天井内搭建了水泥顶(水泥顶是102室房屋原业主搭建的,被告买下后又对水泥顶进行了翻修),对原告的安全造成了隐患(站在水泥顶上可以看到202室房屋内的情况,也可以直接爬到202室房屋阳台上)。虽然水泥顶一直都有,但原告与原业主也一直有纠纷,该业主将102室房屋卖掉了,原告从未允许过102室房屋的业主搭建水泥顶。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1415弄44号102室房屋天井内搭建的水泥顶。

被告黄x辩称,被告于2009年购买了102室房屋,当时天井内的小屋已经搭建好了,原告诉请的天井内搭建的水泥顶也已经搭建好了,四年内从未听说过对原告的生活有妨碍。被告购买102室房屋后从未修缮过。2013年8月底,被告开始对天井内的水泥顶略微修缮,修缮后的高度比原来降低了5厘米左右。自被告买下102室房屋到被告修缮之前,原告从未告知过被告天井内不能搭建,也从未告知过被告该水泥顶对原告造成了妨碍。被告在修缮前,征得了101室和另外一栋楼102室业主的同意,也征得了原告的同意。被告通过协商和居委会的协调,到原告家写了保证书给原告。被告根据保证书的内容为原告加固了安全措施。原告是为了达到其它目的才提起本案诉讼。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202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系102室房屋的产权人之一,两间房屋位于同幢,上下相邻。102室房屋原产权人在该房屋天井内搭建了水泥顶。在被告及马x购买了102室房屋后,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对102室房屋天井内的前述水泥顶进行了修缮。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该水泥顶距202室房屋阳台底部约10厘米左右。

另查明,上海陆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因102室房屋存在天井违章搭建的行为向被告送达过《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照片、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照片,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照片虽能反映相关现场情况,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被告与原告方就相关搭建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就相关事宜征得了原告的同意,原告也对此否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取得102室房屋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该不动产上的负担。就庭审中查明的情况和原、被告确认的相关情况,102室房屋天井内搭建的水泥顶,确实对原告造成了安全隐患,应予拆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1415弄44号102室房屋天井内搭建的水泥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辉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广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