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88号 申请人杨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申请人杨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杨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申请人杨x要求宣告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x诉称,其与被申请人杨x系父女关系。父亲杨x、母亲徐x共生育了杨x、杨x、杨x三个女儿,1992年1月徐x去世。被申请人杨x曾多次因脑梗住院治疗,患有老年痴呆症,目前长期卧床,没有自理能力,需要全护理,没有任何意识,自己女儿也不认识,说话胡言乱语,思维不清,没有判断能力,现只能靠药物控制,无法治愈。故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申请人杨x与被申请人杨x系父女关系,杨x、徐x夫妇共生育了杨x、杨x、杨x三个女儿,徐x于1992年1月去世。审理中经司法鉴定,杨x为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