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227号 申请人姚XX。 申请人姚XX要求宣告黄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姚XX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黄XX系夫妻关系。黄XX系脑梗塞后遗症患者,无生活自理能力,表达和辨别能力存在严重障碍。申请人据此起诉来院,申请宣告黄XX无民事行为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XX,男,1945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清溪路299弄7号101室,与申请人姚XX系夫妻关系。黄XX患有严重的脑梗塞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三年前发病至今一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全天护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姚XX提供的户籍资料、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程记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XX患有严重的脑梗塞后遗症,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无法自理。现申请人姚XX申请宣告黄XX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龚文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