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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3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397号 原告xx,男,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xx路433弄43号601室。 被告xx,男,195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xx街60弄3号402室。 被告xx,女,1943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397号

原告xx,男,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xx路433弄43号601室。

被告xx,男,195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xx街60弄3号402室。

被告xx,女,1943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xx23号302室。

被告xx,女,195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xx路28弄8号101室。

被告xx,女,194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xx路28弄9号204室。

被告xx,女,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xx19号401室。

原告xx与被告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了xx、xx、xx、xx为被告。本案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11年9月9日,原告与五被告的母亲因病死亡。为办理丧事,共花费了丧葬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000元,该费用全部由原告支付。原告认为该费用应由被告xx承担一半,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xx支付原告母亲丧葬费用28,000元的一半计14,000元。

被告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父亲的丧葬费用由大儿子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由小儿子承担。2003年办理父亲的丧事时共花费了丧葬费用40,000元左右,该费用全部由被告xx支付。当初原告与五被告均认可父亲的丧葬费用由被告xx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xx、xx、xx共同辩称,不同意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父亲的丧葬费用由大儿子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由小儿子承担。2003年办理父亲的丧事时共花费了丧葬费用40,000元左右,该费用全部由被告xx支付。当初原告与五被告均认可父亲的丧葬费用由被告xx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xx辩称,不同意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xx与母亲xx和共生育了七名子女,即原告与被告xx、xx、xx、xx、xx及徐金芳。徐金芳于1997年12月死亡,xx于2003年9月27日报死亡,xx和于2011年9月9日报死亡。办理xx丧事的丧葬费用系被告xx支付,办理xx和丧事的丧葬费用系原告支付。

审理中,原告提供殡葬服务费发票、餐饮费结账单、餐饮费收据、餐饮费发票、购物小票、出租车发票、加油费发票、加油费小票、手写清单,欲证明为办理母亲的丧事,原告支付了丧葬费用28,000元左右,其中殡葬服务费5,699元。被告xx、xx、xx、xx对殡葬服务费发票无异议,其他均不认可。被告x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原告称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父亲的丧葬费用由大儿子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由小儿子承担,但母亲的遗产被被告xx拿去了一半,因此母亲的丧葬费用被告xx也应当承担一半。原告不要求被告xx、xx、xx、xx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

以上事实,有(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殡葬服务费发票、餐饮费结账单、餐饮费收据、餐饮费发票、购物小票、出租车发票、加油费发票、加油费小票、手写清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xx、xx、xx一致确认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父亲的丧葬费用由大儿子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由小儿子承担,而且实际上2003年办理原告与五被告的父亲xx丧事的丧葬费用确实系被告xx支付,那么2011年办理原告与五被告的母亲xx和丧事的丧葬费用由原告支付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也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因此,原告现在要求被告xx承担母亲丧葬费用的一半,没有合理的依据,也不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东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奚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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