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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6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656号 原告倪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刘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倪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656号

原告倪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刘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倪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x、被告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诉称,原告与被告刘x于2008年11月自行相识,2009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起,原告希望尽早生育,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正面答复,在原告多次沟通下,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生育。2013年9月1日,原、被告因生育问题再起争执,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生育权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原告看不到在婚内生育的希望,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60,000元。

被告刘x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恋爱、登记结婚情况均属实,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不存在被告不愿生育的情况。2013年2月被告曾检查出怀孕,同年3月自然流产,现在被告需要调理好身体后再怀孕。2013年9月1日,双方确因生育问题发生争执,原告将被告赶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自行相识,2009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3年9月1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病历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原、被告并无实质性矛盾,原告认为被告不愿意怀孕,但被告在庭审上已明确表示待身体康复后愿意再度怀孕,对此原告应该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关心。同时,被告也应及时与原告沟通自己的想法,避免双方产生误会和矛盾。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倪x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倪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祝 芬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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