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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11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11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12月被告在原居住的某号屋顶擅自搭建了二层简易房屋,导致原告居住的某号房屋窗户、天窗无法正常打开,窗户不能采光,窗外的空气完全被封闭,采光通风造成极大影响。同时,被告搭建还造成原告墙体开裂损坏,木头已顶出房内墙面,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物业部门也曾要求其整改,但被告至今置之不理。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拆除本市某号搭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并修复原告受损的墙体;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被告薛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黄浦区某号二层及二层阁的承租人,被告系上海市黄浦区某号二层后间的承租人。被告擅自在其租赁房屋上搭建了建筑物,导致原、被告相邻的墙体受损以及窗户采光、通风受限。2013年3月12日,上海新东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房租赁凭证、照片、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租赁房屋上搭建了建筑物,对原告的正常生活构成影响,故原告要求拆除该建筑物,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导致了原告墙体受损,故被告理应为其修复。至于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本市黄浦区某号搭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二、被告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修复原告张某租赁的本市黄浦区某号房屋受损墙体。

三、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韵清
代理审判员 张肖泉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