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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8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83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83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原告和被告居住的房屋系里弄房屋,居住用途为公房。2013年3月起,被告擅自将居住房屋改建为商铺,临街的一楼外墙为承重墙,原来仅有两扇窗户,被告私自破坏外墙将窗户位置从上到下改建为门,将原先窗户以下的外墙基础全部拆除,导致原告二楼阳台出现大裂缝,居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事后,原告向物业等部门反映,物业也出具了《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但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恢复本市某号房屋原来的结构。

被告叶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本市某号二层前厢房、二层过街楼、二层阳台的承租人。被告叶某系本市某号底层前厢房、底层中厢房、底层后厢房的承租人。2013年3月起,被告擅自对底层临街外墙上的二扇窗户进行改造,将其中一扇窗户改为门,另一扇窗户予以扩大,用于开店经营。2013年3月27日,上海永民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房租赁凭证、物业整改通知书、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私自改变底层外墙原有结构,用以开店的行为,对原告的生活构成影响,故原告要求其恢复房屋结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恢复本市某号底层临街墙面上窗户的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韵清
代理审判员 张肖泉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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