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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43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3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439号 原告洪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小区8幢2单元4-1,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汤毅人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439号
  原告洪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小区8幢2单元4-1,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汤毅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慧浩,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忆、被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慧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x诉称,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双方生活、就业、教育、交友背景不同,时为琐事产生矛盾。2005年起被告不时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为此双方亦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常有攻击原告家人的言词并多次提出“要过就过,不过拉到”,之后均以原告的沉默和退让告终。2011年原告辞职设立公司后,经济压力较大,被告多次抱怨、不尊重原告,对原告产生较大伤害。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虽为孩子付出许多,但双方仍因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分歧。现在的家庭生活与原告期望大不相同,原告已于2013年10月5日起在外租房居住。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周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被告对原告父母非常孝顺。2013年前被告并未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只是双方争吵时言辞中有所涉及。2013年被告确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双方亦发生争吵。平时,双方曾为琐事产生矛盾,但未在原告设立公司后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较调皮,原告对孩子教育花费诸多心血,目前双方只因孩子是否学乐器而产生分歧。2013年10月,原告确离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01年就读研究生时相识,2004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较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0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存,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现有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洪x要求与被告周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洪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一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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