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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1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143号 原告沈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原
2013普民一(民)初字4143号

原告沈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打游戏时相识。2013年1月,被告以和原告合作做二手车交易生意为名要求原告投资,因不放心,原告最终是以借款形式交付了被告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约定2013年3月1日归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音讯全无,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1万元;2、自2013年3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借款之实。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2013年1月,被告张某某因需向原告借款1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张某某(身份证号……)向沈某某借人民币壹万元整与(于)2013年3月1日还清 借款人:张某某 2013年1月28日”。现原告以被告分文未还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的诉请有原告陈述和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翁宣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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