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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63号 原告全某。 委托代理人楼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某诉被告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63号

原告全某。

委托代理人楼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某诉被告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某、朱某,被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某诉称,被告系上海市某号二、三层房屋承租人,原告系该楼一层房屋承租人,而底层灶间属公用部位。现被告在底层与二层的楼梯中间安装房门,并在公用灶间中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杂物,影响了原告的使用及安全,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底楼至一楼的楼梯过道门,清除堆放在厨房内的杂物。

被告蒋某辩称,在底层至二层楼梯之间安装过道门属实,但系为了防盗且安装已久,在底层公用灶间放置自行车、电动车情节属实,但均是晚上放置,以上对原告均无妨碍,故对原告诉请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居住使用上海市某号公房中二、三层房屋,原告居住使用该楼内一层,该楼底层灶间系公用。现该灶间内有被告放置的自行车、电动车。被告在连接底层与二层的楼梯中间安装了过道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照片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类相邻关系。本案所涉底层连接二层楼梯,底层灶间均系公用部位,被告在公用部位放置自行车、电动车等物品,在楼梯中央安装房门,对原告造成了妨碍,故本院对原告以上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所述被告在公用灶间的其他堆物,因未提供证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某号房屋底层与二层楼梯中间的过道门拆除;

二、被告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某号房屋底层灶间中的自行车、电动车移出;

三、原告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全某、被告蒋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韵清
审 判 员 仲佳宁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继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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