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60号 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黄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黄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父亲,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在瑞金医院诊断时突然昏厥,经急救后虽有生命体征但一直处于持续植物状态,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黄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黄某某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司鉴中心[2013]精鉴字第某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赵 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