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54号 申请人徐某。 申请人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吕某。申请人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吕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因出生时患高热导致脑缺氧,1周岁时被上海市新华医院儿科诊断为脑瘫,之后一直由家人抚养至今。被申请人整日在床上不能下地行走活动,不会说话,无生活自理能力。故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1、吕某患有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吕某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赵 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