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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6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670号 原告杨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杨XX(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 被告俞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XXX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670号

原告杨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杨XX(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

被告俞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XXX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诉被告俞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俞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和经济问题开始产生矛盾,被告曾多次提出要一笔钱供其父母开家小超市,并先后私自从家庭共同存款中划出150,000元。在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多次用家庭暴力手段伤害原告,并通过在家中破坏家具、涂鸦破坏墙面、无事生非在晚上大哭大叫来骚扰原告父母的生活和影响邻里的休息。2013年5月30日双方开始分居,此后被告多次要求离婚。2013年6月29日经协商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2013年7月21日,原告曾交付被告现金20,000元。2013年7月22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被告策划亲属抢走原告预定在协议离婚后交予被告的现金300,000元,经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告承认抢夺钱款的事实,并写下了收条,但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的恶劣行径彻底破坏了双方的感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20,000元。

被告俞X辩称,原、被告原系同事,确认恋爱关系三年后才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父亲突发脑溢血,原告父亲看到被告父亲已经生活不能自理,因怕承担压力才要求原告提出离婚,而被告一直在努力维护夫妻双方的感情。被告不曾破坏过家中物品,也没有无理取闹。原告从加拿大回来后,被告因发现原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与原告发生了争吵,家中物品的损坏是争吵中由双方造成的。原告为欺骗第三者,曾伪造了原、被告的离婚证。对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离婚协议,被告并不清楚。2013年7月22日被告应原告要求搬离了老沪闵路XXX弄X号XXX室,双方开始分居。为给被告父亲看病,被告确实收到过原告给的320,000元,后在原告主动要求下又从原告账户中转账汇款了97,000元至被告名下。现在老沪闵路XXX弄X号XXX室内的灯具、五金用具、床上用品及一些小装饰是被告购买,其他均为原告婚前购买。现被告希望同原告和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7月上海市徐汇区XX路街道XXX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其中载明:“兹小区外来嫂俞XX与小区居民杨XX2011年11月结婚,自结婚至今,一直居住在本小区老沪闵路XXX弄X号XXX室。”2013年7月21日,被告出具收到20,000元的收条1张,2013年7月22日,被告出具收到300,000元的收条1张,2013年7月30日,被告分两次从原告招商银行账户中转账汇款97,000元至被告名下。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同原告和好。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与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谅解有关,对此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俞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邝 蕴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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