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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8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855号 原告周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XXX路XXX弄X号XXX室。 被告徐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号XXX室。 原告周X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855号

原告周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XXX路XXX弄X号XXX室。

被告徐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号XXX室。

原告周X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被公安经常去娱乐场所酗酒到天亮,并且酒后有暴力行为,被告也曾多次表示要戒酒,但都没有做到。原告生孩子坐月子期间,被告与KTV的解小姐有不正当接触。2013年4月,被告又开始酗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顾,后来发展到一个星期有三、四天不回家,被告自己承认是在朋友处打麻将,被告还有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2013年10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由于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X辩称,被告有时候会喝醉酒,但不是经常性的,没有到酗酒的程度,酒后偶尔会有砸损家具的行为,为此也曾写过戒酒的声明和保证,但对原告从未实施过暴力行为。被告与她人没有不正当接触,打麻将的情况有的,有段时间比较沉迷麻将和网络游戏,但没有参与赌博。平时对孩子抱的比较少,回家有时也比较晚,但主要是因为工作原因。由于孩子还比较小,原、被告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针对原告说的被告一些不足之处,被告会尽量改正,努力去弥补双方之间的裂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徐XX。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同原告和好。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与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谅解有关,对此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尤其是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戒除自身不良习惯,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家庭。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徐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缴2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诉讼保全费1,77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邝 蕴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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