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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0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040号 原告齐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姚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号XXX室。 原告齐XX诉被告沈XX离婚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040号

原告齐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姚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号XXX室。

原告齐XX诉被告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XX、被告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3年开始,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甚至因在澳门赌博而被扣留,后来还是被告父母出面将被告领回。2004年开始,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出走,多则一年,少则数周。回家后也不说明去向,经原告劝说后,被告仍我行我素,对家庭和女儿漠不关心。2009年开始,被告开始向原告朋友、同事借钱用于赌博,这一行为对原告造成极大伤害。鉴于被告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感情早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沈XX辩称,原、被告现在同住XXX路XXX弄XX号XXX室,所以并未分居,今年三月之前,原、被告夫妻关系还是很好的,每个月两个人都会一起出去看电影、吃饭。今年女儿要参加高考,如果离婚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和学习。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针对原告说的被告不足之处,被告会作出改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6年7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齐XX。本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及齐思嘉。本市XXX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同原告和好。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期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与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谅解有关,对此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尤其是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戒除自身不良习惯,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家庭。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有望得到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齐XX要求与被告沈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邝 蕴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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