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77号 原告黄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邹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后计收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施惠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