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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92号 原告杜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邹某某,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92号

原告杜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邹某某,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减半后计收人民币144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施惠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雯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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