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154号 原告吴某,女。 被告章某,女。 被告严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章某、严某应归还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其中人民币150万元于2013年10月28日归还,余款人民币100万元于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吴某自愿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吴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晓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卜盛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