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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9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914号 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姚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姚某某到庭参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914号

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姚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10年5月原告赴新西兰与被告共同生活,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至4月间原告父母赴新西兰与双方共同生活,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矛盾升级。自2011年5月起被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于2003年至2004年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至2007年间自行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17日在中国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在2009年后有多次出入境记录,2012年9月7日被告赴新西兰。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迈科
审 判 员 芦玲凤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慧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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