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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52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521号 原告郑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女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被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521号

原告郑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女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被告为借款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2012年8月,被告以家里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被告答应两个月即还款并每月支付利息500元,故原告同意出借并现金全额交付。被告在原告提供并填写好内容的借贷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2012年10月15日还款,违约则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音讯全无,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2.4万元;2、按约支付违约金5000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超出部分仍以5000元计);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吴某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吴某某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之实。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借款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2012年8月16日,被告吴某某因需向原告借款2.4万元,签名确认了原告提供并填写的借款合同一份,明确了借款金额为2.4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5000元,被告还需支付因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期满,被告未还款,至今音信全无,现原告以被告分文未还而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的诉请有原告陈述和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其按约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请,其起、止时间及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诉请本院一并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24000元;

二、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翁宣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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